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
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
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
财关税〔 2016 〕 16 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各直属海关,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:
根据 2015 年 1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,现对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2011-2020 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 2010 年底前“中亚气”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 2011 〕 39 号)和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 2014 〕 67 号)有关事项进行调整,具体通知如下:
一、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,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 28.34 元/GJ,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 1.00 元/ 立方米。
二、 2015 年 10-12 月期间,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 33.58 元/GJ,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 1.19 元/ 立方米。
特此通知。
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
2016 年 3 月 4 日